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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困境儿童”学校也要搭把手 2014-12-26 10:01:19  发布者:素岚  来源:转自中国教育报

 

学龄段儿童的大量有效时间与学校活动有关,学校可以说是同儿童联系最为密切的社会性力量,所以理应在帮助或救助困境儿童方面承担更多责任,发挥更大的支持作用。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贵州大方县9岁孩子王应燃的生存困境:生母因不堪忍受家庭困境出走时,他刚会走路,因伤重残的父亲带着他靠低保和亲邻的接济过活,小小年纪的他早早学会了自立。在大方县,境遇相似的困境儿童有近1500名,全国共有数百万名困境儿童。他们虽不是孤儿,但有的孩子的父亲被判刑、母亲不知所踪,自己去流浪;有的孩子母亲去世,父亲另娶后也不再抚养他;还有的孩子重度残疾或者是艾滋病患儿,等等。

 

困境儿童不同于孤儿。因为没有了家庭和亲人的照顾,不具有自我生存能力的孤儿得到了国家制度性保障,从被领养到进孤儿院,事实上已经有一张网,能为他们“兜底”,虽然难免还有遗漏的,但只要被发现,都可以得到救助。而“困境儿童”则尚未纳入国家托底网络,他们虽然还有家长,但现实情况可能比孤儿更凄惨,因为在自己得不到有效照顾的情况下,还需要照顾没有生活能力或能力不足的家长。

如果说,过去国家财力有限,难以将托底保障覆盖所有困境儿童,那么当下随着国家实力增强,让这些孩子都能实现健康成长不仅必要,也有了可能。新闻中提到,王应燃新近得到每月400元救助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在期待所有困境儿童都能得到国家更好照顾的同时,还要思考一个问题:教育和学校可以做什么?

受教育权属于儿童依法享有的“发展权”,相比生存权,是“第二位”的。生存得不到保障,何谈发展?何况要求学校来解决儿童在家生活方面的困难,也会让学校感觉难以着手。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只能坐等政府和社区把儿童生存问题全面解决了,学校再在学费、杂费之类的细枝末节上“送送温暖”。

这些与学习直接相关的事情,学校当然可以做、应该做甚至必须做。同时,学校还可以力所能及地为困境儿童做更多事情。比如,筹措资金为困境儿童提供“免费午餐”,资金可以向民政等部门申请,也可以同公益机构联手解决。此外,鉴于困境儿童或者生性倔强,不愿求助,或者性格懦弱,不敢求助,学校方面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网络,积极向政府申请相关救助,还可以面向社区乃至社会,动员不同形式的捐赠,为困境儿童建立救助通道或基金等,让救助走向制度化,实现稳定而常态的运行。

家境困难的儿童即便学习努力,但因为要承担与年龄不符的责任,学习时间有限,更缺乏督促和辅导,容易遭遇学习困难,学校在这方面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提供课外支持和帮助。如果能有意识地引导同学之间互帮互助,不但有助于困境儿童提升学习效果,促进他们融入同伴之中,摆脱自卑等“灰色”心理,还有助于其他学生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自身得到成长。在这个意义上,困境儿童应该被视作学校具有正面价值的“教学资源”,照顾和保障困境儿童,应该成为学校整个教书育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高度重视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身陷困境的儿童之外,学校还要关注因为其他原因而陷入困境的学生。比如因为父母不和,家庭中常常发生争吵甚至家暴,而陷入内心焦虑和紧张的儿童,也需要学校给以足够关注。更严重的,还有时常遭遇父母暴力的儿童,学校也应该及时发现,及时反映,联合关工委、共青团、妇联以及相关公益机构等,对处于困境之中的儿童,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在这方面如果能动员同学彼此关心,建立“同伴网络”,更可以尽早发现困境儿童,尽快把相关救助措施落实到位。

在现代社会,学龄段儿童的大量有效时间与学校活动有关,学校可以说是同儿童联系最为密切的社会性力量,所以理应在帮助或救助困境儿童方面承担更多责任,发挥更大的支持作用。学校“教书育人”的宗旨,要求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努力实现学生在身体、道德、智力、心理和社会交往上得到全面发展。以此衡量,关注困境儿童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应该做好,也能够做好。

(顾骏 作者系上海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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