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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和赎罪 2013-04-23 09:13:57  发布者:phpcms  来源:本站
李永乐

  美国加州刚处决了一名“极具争议性”的罪犯,这名死囚在20多年前杀了4人,而且是臭名昭著的黑帮头子。他被判死刑后到执行死刑,漫长的拘留期间,写了9本书,鼓励青少年摆脱罪恶向善向上,还一度有人要提名他诺贝尔和平奖。

  尽管反对将他处死的人很多,临刑前各方奔走,要求州长阿诺赦免他的死罪,最终还是改变不了他的命运。由于事件发生在美国,加上过程戏剧化,轰动效应在所难免。

  我注意到反对声浪中,基本出现两个不同的情况:一是有相当一部分是单纯“反死刑”的“基本教义派”,他们并不理会受刑者是谁,“凡是”死刑一律反对到底,观点非常的明确;

  另外一种反对者,并非“凡是派”,而是“针对性反对”,认为此人并不该死,因为这名死囚在监禁期间,有“将功赎罪”的良好表现,理应赦免死罪。其中,美国黑人民权领袖杰克逊的观点最引人瞩目;

  杰克逊批评州长没有给予死囚特赦,认为州长是选择“报复而不是赎罪”。这名民权领袖的看法,是以“不计前嫌”为基础,不管以前犯过多大的错误,只要知错能改,而且以实际行动纠正错误,就必须得到原谅。

  以这个例子来说,这名囚犯杀害了4人,但后来改邪归正了,社会公理就应该“代表”死者,以及受害者的亲属好友,“原谅”加害者伤天害理的暴行。人性本善或本恶尚有争议,如此的“赎罪”,是否有助于遏制犯罪,确实值得三思。

  再说以“报复”形容司法行为,也有商榷的必要,对“报复”的一般理解,是受害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打击批评自己或损害自己利益的人”,司法机关是为主持公道而存在,它有一套严谨和公正的准则,是各方利益的维护者,不会被某一方所利用,更不可能成为某方“报复的工具”。

  上述例子,实际上不能说是“报复”,而是“惩罚”。司法的建立,主要是防暴与治暴,“惩罚”也许不是最好的措施,却是防暴与治暴最有效的手段;罪行有大小轻重的分别,“赎罪”办法适用于较小较轻之罪,但不是滔天大罪。

  另外,社会功能严格分工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功能,分别处于“前线”和“中场”位置,司法则是处在“后防”,前线和中场都失守了,“后防”就得大脚一挥解决危机,位置无法前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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